你跟他们在一起,是没有可能会放松的,他们时时刻刻都在挑你的毛病,然后当成把柄或者笑话当众让你下不来台。让你不高兴和尴尬,就是他们的目的之一。只有你不高兴了,他们才会高兴,就是看不得你高兴,过得快乐,过得好和轻松。
他们会一直都克着你,让你的心情失落,提不起兴致,不断地打击你,就是冲着要毁掉你的自信而来的。因为人一旦失去了自信,相当于就是失去了所有,无论如何努力,都不会得到好的结果。
本小章还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!
最见不得你好的人,往往都是身边那边认识或者熟悉的人,而喜欢打压你的人,就是属于这些人。他们只想一直都站在你的头上,在你头上耀武扬威,让你对他们产生畏惧,既害怕他们,又不敢得罪他们,不想跟他们一起,但是又不敢远离他们或者跟他们撕破脸,打开天窗说亮话。他们就是这样拿捏你的,让你敢怒不敢言,只能默默地将这种苦和气独自吞进肚子里面。这才是一种折磨人的最狠的方式之一。
如果你先前惧怕他们,不敢跟他们表明自己的态度,也不敢将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说出来,只是一味地忍受着,委屈求全,逆来顺受,那么这种痛苦和折磨,你肯定已经忍受了很久,直到忍无可忍,已经到达了你可以忍耐的极限。最糟糕的是,你的精神和心情还有情绪,一直都饱受被他们打压的折磨,让你看不到人生的希望。
不过,当你看清了这一切和这些人以后,你的内心就会变得越来越坚强了,不喜欢你的人,你也不会再那么傻去喜欢;欺负或者打压你的人,你也不会再容许他们继续这般放肆粗鲁无礼,你只想狠狠地反击,谁怕谁,忍了这么多年,你早就已经受够了,不想再憋屈下去。
当你有所行动的时候,其实就是相当于为自己做出选择,有了反击的措施和方式。你可以选择远离他们这样的人,悄无声息地隔开彼此的联系。你也可以选择反击和反抗,不再做沉默的受害者,一点一滴地为自己讨回尊严,让他们知道已经惹到你了,原来你也有脾气,有血性敢去跟他们说不。
无论是哪种反击方式,都说明你不能再忍了,也不会委屈自己继续忍下去,当别人的垫脚石或者是血包供别人吸血。只有这样,你的运势才会慢慢地有起色,会好起来。因为克你的人,靠近不了你或者被你抵挡在了安全范围之外,影响不了你,你保护了自己的磁场。
几天前,王先生在北京丰台一家饭店吃饭时,项链丢失了,当他再回到饭店后,服务员却说项链已经归还给了失主,那到底是服务员说了谎,还是有人冒领了,来看现场情况。
1月5日中午,王先生在京都将台路一家饭店用餐时,丢失了一个项链吊坠,价值元。当王先生再次回到饭店查找时,服务员说吊坠已经有其他顾客认领了。
辖区方庄派出所的民警调取了饭店的公共视频,经过查看后,发现问题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在这起案件中,当服务员在店内大声询问谁掉落了玉吊坠时,张某明知吊坠并非自己或朋友所有,却故意隐瞒真相,冒充失主上前认领。她的这一行为,本质上就是通过欺骗手段,让服务员基于错误认识,将王先生的玉吊坠“自愿”交付给她。
而这枚玉吊坠价值一万元左右,符合诈骗罪中“数额较大”的构成要件。这里的“数额较大”,在司法实践中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,但通常几千元以上就可认定。考虑到王先生的玉吊坠的价值,无疑已达到这一标准。
再看是否构成侵占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规定,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,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构成侵占罪。
在本案中,玉吊坠确实属于王先生的遗忘物,如果是张某直接捡到的,那么,一般情况下,张某是不构成犯罪的,除非是在找到张某之后,张某还拒绝承认,此时,张某的行为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,因此会构成侵占罪。
不过,相较于侵占罪,张某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。诈骗罪强调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,而侵占罪侧重于将已经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。张某在获取吊坠时,是通过欺骗服务员这一关键行为得逞的,其行为核心在于诈骗。
最后,在生活中,面对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时,千万不要动贪念,毕竟,一失足成千古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