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想对原告,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如下:一,我方没有和对方,签订任何协议、以及工程合同。二、我方的工程、从甲方,也就是本案的第三被告方,手里承包来的工程,计算方式是按照,建筑面积。不是原告所诉的那样,按照展开面积来计算。三: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,也就是工程计算表,是本案的第一被告,也就是凌军个人书写的,没有我方的签名和盖章,无法证明,本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。也无法证明,我方欠原告方的工程款的事实。我方质证完毕。
第三和第四被告的意见是:“原告提供的证据,均与我方无关。
这时法官柳琪说:“下面请原告原告武敌,对被告方的质证意见,发表自己的看法。”
武敌看了一眼,第二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说:“尊敬的法官,我这里还有第二被告方,也就是奇峰装潢公司,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活佛,给我的微信聊天记录,被告方承认,共给我方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整,此能够证明,被告与我方,在该案施工中,存在劳务经济来往的事实。”
这时法官柳琪说:“原告,你所说的这份证据,在哪里?”
武敌说:“在我的手机里。”说完武敌就拿出手机机,把武弟和活佛的聊天记录,拿到了柳琪跟前。
柳琪仔细看了一眼说:“你拿给第二被告方的,奇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。让他们看一下。”
于是武敌就把这份聊天记录,拿给了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,看了一眼。
这时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说:“我对该聊天记录不熟悉,这个需要等庭后武核实后,以书面形式,给法庭提供说明。”
这时法官说:“好的,原告方你还有没有证据要出示?”
武敌摇摇头说:“没有了。”
这时法官柳琪问:“被告方,你们谁有证据,要向法庭提供?”
第二被告说:“我们有证据,要向法庭提供。”
法官柳琪说:“好的。可以提供。”
等对方,提供给法官柳琪后,然后对方拿给了武敌一份,武敌一看,是对方和第三被告签订的合同,以及第二被告方,与他人签订的工程合同。
武敌看完后质证道:“这些均与我方所诉无关。
这时第三被告说:“我方同原告质证意见一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