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人又骑车来到了几公里外的区里的房管局。并且得到了同样的答复。
这下,季宇宁直接就在房管局起草房屋买卖合同。
这种合同对于前世做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他来讲,自然是不在话下。
此时国内关于房屋买卖合同,还没有什么约束的法律,因为这个时候国内没有民法,民法通则是86年才有的,另外现在也没有合同法。
前世经济合同法是在1981年底颁布的,离现在还有将近4年的时间。而真正的合同法是在1999年才颁布的。
季宇宁是按照这几十年来约定俗成的交易惯例和相关政策,起草了房屋买卖合同。
他写的很细致,在物品交接一项里面提到了包括房屋中的所有家具,他把家具的明细也一一列明,所有家具的专有的名字他都写的非常详细,像那台紫檀大画案的名字,他就写的是非常专业,这让蒋先生都吃惊不已。
季宇宁这是担心,如果他不在合同中写的那样的详细,这位蒋先生的后人,若干年后,到时候也许会找上门来要那张紫檀大画案。
另外他在合同的后面也加上了登记机关批准这一项。登记机关就是房管局,所以加上房管局批准这一项,房管局一旦签字盖章,那就说明过户没问题了,这时候他才付款呢。
这种经合同管理机构批准的合同,前世在80年代还是一直有的。
所以他就顺理成章的加上这个条款。
否则他付完款以后,房屋交接了,但房产证一直办不了过户,那可就麻烦了。
好在季宇宁毕竟是两次登上人民日报头版的人,区里的房管局很重视,并且答应会尽快批准后盖章。
一旦房管局批准合同,那双方就可以开始付款,付完款,就可以到房管局办理房本的过户了。
之后双方又开始商量付款的方式。
季宇宁的想法是他把15,000块钱分成一笔或者是几笔放在一个银行储蓄所的存折上,到时候双方直接去那个储蓄所办理存折过户就可以了。
这个年代国内只有一家银行,就是人民银行,京城市的人民银行的存折,一般上面写的就是人民银行京城市分行,银行的章上面写的是某某储蓄所。
存折上注明的是某储蓄所,你就只能到这家储蓄所取款,持本市其他储蓄所的存折是不能取款的。
所以这个年头的大额交易,大额付款,也是很麻烦的。
很多人都是直接使用现金,但现金毕竟是有很大风险的。
蒋先生还是采纳了季宇宁的意见。
另外过户以后的交房,蒋先生表示没有任何问题,他随时都可以腾出房子,他还有另外的住处。